维权不应该成为牟利的手段,法律不应该变成敲诈的工具
7月10日,《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在微博、B站等平台发布视频透露,自己主持的《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在全网面临下架,不仅其各账号相关视频被清空,而且很多以该节目为素材的创作者的二创或编辑的爆款视频也被逐渐投诉下架。谭乔还称,自己还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牢狱之灾,以及上千万的赔偿。
11日晚,成都广播电视台委托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相关维权工作授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维权仅针对未经许可而进行不当获利的公司经营主体,并未针对任何个人,更不存在对个人“索赔千万”的情况。
荔枝新闻:厘清版权才是“定心丸”
从法律上初步分析,谭乔不是毫无辩护之力。《谭谈交通》这档节目,本质上是职务作品,是谭乔在当交警期间原创的。对于这类作品,《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谭乔作为交警,承担的是交警部门交付的任务,著作权应归创作者,而交警部门可以优先使用。还需要厘清的,是谭乔与电视台之间的版权关系。如果说谭乔说的,“原创者就是我谭乔自己,而且这个视频记录方他就是一名摄像的记者”属实,那么他就只是部分利用了电视台的物质技术条件,认定其只“享有署名权”,得到一点儿奖励,将最大的一块蛋糕——著作权拱手让与他人,显然有欠公允。眼下,这场纠纷还在继续,孰是孰非,需要通过法律查明真相、判定是非、均衡权益。
上游新闻:此次风波是一堂很好的普法课
谭乔作为主持人,其风趣幽默诙谐的主持风格是该节目的灵魂所在,人们也容易将其个人与节目划上等号,从情感上讲,网友的“不理解”可以理解。但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否构成侵权,关键还需要进一步厘清节目性质以及版权归属问题。关于《谭谈交通》的版权争论仍在,最终结果如何,不妨拭目以待。法治社会,尊重知识、版权是其中应有之义。出现类似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正是说明人们的版权意识在不断提升。从这一层面来讲,《谭谈交通》引发争论并不是坏事,既给大众上了一堂普法课,同时也是对广大视频创作者的一个警示和提醒:一定要有版权保护意识,尊重原创,遵守知识产权法律,尤其是在涉及盈利的情况,应获得相应授权,合法传播和使用相关作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现代快报:再敲知识产权保护警钟
双方在认知上的裂痕是显而易见的,而多名律师解读时所持的观点不一。有的认为,谭乔作为《谭谈交通》的主持人,享有相应署名权,但其他著作权应由出品人成都广播电视台享有。有的则认为,《谭谈交通》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记录,不是民事法律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客体,因此侵犯著作权无从谈起。综上所述,这一极少发生的事件既提出了值得深度 “解剖 ” 的版权新命题,也可能预示着一场风暴正在 “造势 ”。但不论如何,这一事件都在提醒人们,版权事大,需要谨慎、细致对待——谁能想到,《谭谈交通》在创作之初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协议,其后竟触发诸多难题?
光明网:“定分”才能“止争”
显然,这是一起新著作权法实施后颇具典型意义的案件。《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到底花落谁家?著作权法规定既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具体要取决于作品的类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无论《谭谈交通》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哪一类作品,也无论《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属于哪一方,另一方都不是毫无权利。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它是为了保护原创,鼓励创新,尊重智力劳动成果。而造成这起事件的根本原因,是有关方面误解了法律,也误解了权利,这既不符合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数字经济发展战略,也会造成市场资源和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极目新闻:法律该如何保护创作者心血
客观而言,很多著作权纠纷的出现,都是因为使用者版权意识不足,既没有注意保护自身的权益,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可能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要解决这一问题,或许只能有待于全民版权意识的进一步提升。但是,在大众的认知中,维权不应该成为牟利的手段,法律不应该变成敲诈的工具,是更为清晰和强烈的常识。说到底,著作权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正当权益,人们尊重知识产权,本质也是尊重产出了优质内容的创作者。如果说,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做好节目的创作者谭乔,却因为对自己的作品侵权被处罚,这无疑与立法初衷相悖,与世间常理不合,或许会破坏原创精神,让更多人对保护著作权产生误解,变得冷漠。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编辑:王航
统筹:王攀